
我國刑事程序與憲兵制度源自大陸法系與國家憲兵制度(Gendarmeria),中華民國於大陸期間援引日本刑事訴訟法、憲兵條例等架構,偵查犯罪與維護社會治安為我國憲兵的主要任務之一。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規定憲兵隊長官、官長、士官與憲兵有協助檢察官或受檢察官指揮、命令偵查犯罪之職權。
因此依據憲兵勤務令,全國各重要城市均設立憲兵隊,由地區憲兵指揮部直接指揮 【註】。
憲兵隊下轄各分組,依法執行行政警察(治安、外事、軍事交通)、刑事警察、軍事警察等法定勤務,以維護社會安寧秩序,處置突發事件,並依命令隨時支援協助地區重大災害防救工作。
【註】:地區憲兵指揮部平時負責指揮、督導各地憲兵隊及配置(屬)各單位武裝憲兵部隊,執行特種警衛及憲兵全般任務與軍隊作戰(協力地面作戰、警衛重要廠庫、設施安全等),並能協力維護社會治安,可有效作為三軍後盾。平時依令支援責任區內緊急災害(難)防救任務。
各地區憲兵指揮部 http://afpc.mnd.gov.tw/Publish.aspx?cnid=1630&Level=2
換言之,全國各地縣市憲兵隊司法警察身分的警備憲兵,是依刑事訴訟法所賦予的,與實際執行刑事工作的警察性質相同。
在民國七十四年警方成立特殊機動警力(霹靂、迅雷)與民國七十九年各地保安警察總隊擴編以前,地區憲兵指揮部與憲兵隊,均為區域內重大暴力犯罪、刑案等,與違常事件(騷動暴亂)防處最大主力。
民國七十五年因應解嚴簽訂憲警支援協定,與民國八十一年警政署擴編地區常駐警察陸續成立機動保安警力,憲兵逐步退出警備治安工作。
惟在每年春節期間,仍會支援內政部警政署,由各縣市憲兵隊編組執行「春安工作」,協助警方治安維護、檢肅暴力及防範毒品等各類犯罪,以淨化國內治安環境,確保社會安全,是民眾安心過好年的重要依靠。
今日雖我憲兵已不再主動偵辦民間司法案件,但仍積極聽取地區檢察系統指揮偵辦。
目前勤務主要以查緝逃亡官兵、勸催離營官兵歸營、檢肅非法槍彈毒品及加強重要軍事官署、廠庫、國防設施安全維護,與協力地方警力治安維護為主。
尤以近年來,警備憲兵在「非法槍械、毒品」、「走私偷渡」與「掃黑除暴」等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的案件,皆有見諸報端的卓越績效,受社會大眾一致肯定。警備憲兵架構下的各縣市憲兵隊,仍為我國內治安防範重要屏障之一!
由於憲兵身負軍事警察之責,因此各地區憲兵隊基於服務三軍之宗旨,執行國軍軍紀維護、引導勤務、重要軍品護運、外事勤務及調處軍民糾紛等任務,以嚴肅紀律、維護法紀,提升國軍士氣與維護整體形象。
平時,各地憲兵隊為地區之警備勤務骨幹 【註】,具有執行特種警衛、情報蒐集、刑案偵辦等維護社會安定功能,是民眾與國軍間之溝通橋樑,能確實掌握安全情資與治安狀況提供國軍參考運用,以提昇各作戰區能力,另依命令協助災害搶救任務。具有跨足軍、警、民三個領域不可或缺的力量與工作特性。
【註】:其中以台北、高雄、新北市、台中、台南與花蓮等六個縣市憲兵隊為上校隊長編階之「一級憲兵隊」,除花蓮隊因綜管花蓮縣市與台東縣市整個東部地區,非以人口數核設外,於五都所設之五個一級憲兵隊均係逾百萬以上之人口縣市,或轄區內超過三萬官兵以上之地區而設。
各地憲兵隊 http://afpc.mnd.gov.tw/Publish.aspx?cnid=1632&p=56024&Level=2
此外,為因應突發恐怖攻擊活動與健全應變機制,依國軍戰備規定編組「反恐機動排」,擔任緊急應處及突發攻擊狀況反制兵力運用,以防制恐怖份子對重要官署、軍事設施及防護目標實施滲透、破壞,維護責任地區整體安全。
而目前各地區憲兵指揮部,業已具備各種化學毒氣先期偵檢研判、污染區域標示、災區警戒與管制等偵檢能力;
而為確保各大都會區交通要衝(重要機場、火車站)遭受化毒攻擊時,能迅速控制現場,以利後續處理。
並律定台北、板橋、台中、高雄等四處都會區機場、火車站,在遭遇化毒災害時,優先通報各地區指揮部「化學毒劑災害快速偵檢小組」處理,同時副知各作戰區「快速研判小組」前往支援;其餘縣市發生化毒災害時,則立即通知陸軍各作戰區「快速研判小組」到場處理。
至於戰時任務,依國防部作戰計畫,應急戰備階段生效後,各憲兵指揮部受各作戰區作戰管制,指揮各地警備憲兵,依令執行戒嚴任務與遂行戰場法紀維護、軍事交通管制、散兵查緝、戰俘處理、難民疏處等戰時憲兵勤務。
為使各作戰區無後顧之憂,警備憲兵在有限度支援地面作戰的條件下,亦須協力作戰區重要防護目標安全維護、處理地區零星騷動暴亂威脅,及協力地方政府治安維護,以支援三軍作戰。

※地區警備憲兵隊武器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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