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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 中 憲 兵


(感謝忠貞580梯Morries提供獨立274連圖檔。)


三軍憲兵-服制各採,以「獬豸」胸章、臂章識別。

       民國四十一~四十三年,國軍接受美軍顧問團建議改採野戰兵團,重新接受美援整編,仿效美軍指揮體制中的參一任務【註1】,各友軍開始配編有別於"中央憲兵"番號的『軍中獨立憲兵』(三軍憲兵)。

【註1】:由美軍顧問引進台灣之軍事警察勤務制度(Military Police),隸於各級部隊參一業務編制憲兵組,由軍中憲兵執行,業務概分「法紀維護」與「戰俘處理」。

A、法紀維護:
a、散兵之管制、收容與處理:戰時,第一線部隊後方設散兵收容線(站或點),以收容因脫離部隊掌握之零星官兵。
b、軍容軍紀之維護。
c、違記違法官兵之處理。

B、戰俘處理:
a、戰俘處理計畫,協調與督導。b、戰俘收容、監護,處理與後送。

       先從軍團、軍部特業參謀群配屬憲兵組,以憲兵第一、第四、第七 三個團配屬陸軍十個營一個連,軍部直轄一獨立憲兵營(三連制)【註2】,民國四十五年四月起各常備、預備師編配獨立憲兵連。【註3】

【註2】: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一日,第6軍(台北)、50軍(苗栗)、52軍(中壢)、80軍(鳳山)、96軍(澎湖)五個軍部開始編配憲兵獨立營。

【註3】:民國四十五年九個預備師除預一師賦番憲兵預備第一連外,預二師~預八師番號為:獨立憲兵275連~283連。
     Ex.民國四十六年六月,憲八團第七連配屬廿七師256憲兵連、五十八師265憲兵連,民國四十七年隨師調防金門參與八二三砲戰。

       軍中憲兵依「配屬憲兵兼服地區憲兵勤務暫行辦法第四條」兼管地區憲兵隊服行地區憲兵勤務,三軍憲兵依該管軍團(軍)之指揮,可巡查公共場合暨民人【註4】,直至民國四十七年,陸軍總部移交戒嚴業務由新成立之警備總部負責。

【註4】:例、52軍、54軍、75軍分別兼管中壢、旗山、嘉義憲兵隊。


       『軍中獨立憲兵』定位為戰鬥勤務支援部隊,其於各作戰區之軍團級單位編配有憲兵營、師級單位編配憲兵連、獨立旅單位編配有憲兵排;國軍在台歷次整編均依此制度,於各軍中配屬獨立憲兵單位。


       『軍中獨立憲兵』(即”軍事警察”(Military Police))是一種按照輕裝步兵標準建立的部隊,為海洋法系國家憲兵部隊在執行作戰區軍事安全任務的表徵,尤以美國在戰場管理事務上發揮淋漓盡致!(如兩次的波灣戰爭)


       其主要任務不在於戰場的對敵作戰,而在於維持部隊軍紀、維護戰場秩序、建立區域安全措施、收容與管理戰俘、保護戰區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與權利之保障等。

軍風紀糾察  

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憲兵配合”精進案”,除各軍團保留一個獨立憲兵排,其餘以下軍中憲兵連、軍中憲兵排全部裁撤!

陸軍部隊護旗隊陸軍演習執行交通管制

【圖】:民國75年中國憲兵畫報-戰地金門憲兵執行軍糾勤務。(留日後憲DDS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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