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警衛勤務原就為國防部賦與之職掌,憲兵藉由衛哨派遣、警戒監視、巡查檢管等勤務措施,維護重要國防設施、軍事基地及重要官署(舍)、機構、人員之安全。
因此為因應國軍精兵政策與全球軍事作戰及恐怖活動型態改變,機場已成反恐重要目標,依國軍精進案第二階段規劃:自民國九十五年元月起實施「和平專案」,
全台十個空軍警衛營納編憲兵司令部。以「現編、現裝於現駐地執行現有任務」方式改編成十個憲兵營,並賦番憲兵350營~359營【註】。
同時透過地區憲兵隊,與地方警察機關簽訂支援協定,並實施定時會哨巡邏簽證,建立區域聯防機制,藉以提升機場反制應變能力,以有效執行空軍機場、高山雷達陣地之警衛安全任務,確保營區整體安全。
空軍警衛憲兵營之任務,在確保全國各空軍基地、要地、裝備、設施之安全,防制敵人來自空中、地面、海上之滲透與破壞,以憲兵衛哨擔任早期預警;並統合發揮精神、火力、機動及近戰,以殲滅敵人。
原空軍警衛營移編後,將結合地區憲兵隊情蒐總力,確保機場平時、戰時安全。
納編初期,原空軍建制成員未達憲兵選兵標準先實施一年過渡期,待原建制納編空軍成員退伍後即按正常選兵標準完成基礎訓練與憲兵專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