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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清 國 憲 兵



大清國國旗-黃龍旗
大清國國旗--黃龍旗
         大清國憲兵為中華民國憲兵之開端,關係著中國軍事現代化,不可不提。

         光緒廿六年(1900)庚子拳亂,引發八國聯軍分區佔領北京,致清政府治安機構癱瘓,日本派遣軍司令福島安三,於日軍佔領區內籌設警務工作,由日本憲兵設立「安民公所」,置所長與事務官,配置憲兵職掌警察職務,另雇傭中國籍巡捕參加警務速成訓練課程後擔任北京新警察。 在最為動亂的數月間迅速恢復了秩序,日軍佔領區因此成為北京最早恢復市面繁華的區域,給負責留守北京的慶親王奕劻對”憲兵”制度留下深刻印象。

         光緒廿七年夏(1901)聯軍撤離北京後,清國仿效聯軍佔領區「安民公所」憲兵制度,成立京城善後協巡總局、善後協巡營,編置警巡、巡長與巡捕,取代以往的捕快擔任地方警察,維持北京戰亂後治安空洞局面,為中國以非傳統警備力量處理治安事務首例,開創中國警政之先河。

         同年,汰撤綠營(練軍)、防勇(湘淮勇營),然後抽調精選改練成「巡警營」。光緒廿八年(1902),”巡警營”改隸袁世凱創設之軍政司,巡警營為軍隊屬性已備憲兵職能【註1】

清光緒廿八年在天津的"巡警營",由袁世凱的軍政部指揮。

         註1:光緒卅一年九月(1905年)正式創設巡警部。光緒卅二年(1906年)巡警部改為民政部,下設警政司、巡警總廳、巡警局,主管全國警察事宜,乃成為中國警察制度之開端(光緒卅三年各省增設巡警道)。


         日俄戰爭後,清廷於光緒卅一年(1905年9月),派遣北洋五大臣戴澤、戴鴻慈、徐世昌、端方、紹英等五人出國考察各國政治制度,以利推行新政。戴澤、徐世昌、紹英等三位大臣赴日本考察後,認為整飭北洋各新軍紀律之必要,決心仿行日本憲兵制度,由慶親王-奕劻與日本訂立契約,引進日本憲兵制度,並援引日文漢字,正式採用「憲兵【註2】一詞至今。

註2:漢字「憲兵」此一新名詞係首次出現在明治六年三月時制定的《陸軍省職制條例》中,日本憲兵自此被列為日本陸軍各兵科之一。 考其緣由,實乃日本在1867年明治維新之後,時任日本陸軍部長"山縣有朋"於明治元年(1867年)至明治三年八月到歐洲各國視察軍情軍制,回國後決定日本陸軍採用法國陸軍兵制,並由明治天皇正式下令使用法國憲兵(Gendarmerie)制度。明治十五年(1881年)依《憲兵條例》創設憲兵。


引進日本憲兵制度的慶親王
中國軍事現代化之父-袁世凱
         袁世凱從光緒廿八年(1902)至1912年建立北洋六鎮新軍,在這十年中,袁世凱創立了十五所西式軍事教育學堂,統稱「保定軍校」,所以保定又號稱是中國軍事教育近代化的發源地。
         其中一所便是光緒卅二年(1906)於天津大沽口保定東關,利用原老砲隊的舊營房籌建修葺而成開辦的『憲兵學堂』,學堂隸屬北洋軍政司, 學堂總辦張文元、教育長王子甄。

         位於大沽的憲兵學堂分設學員班、學兵班,選取北洋速成武備學堂畢業生及陸軍各標、營初級軍官(排長)五十名為學員,又考取北洋六鎮選優秀兵目一百五十名為學兵,學制均為一年,畢業後分派各憲兵營隊任職。

         學堂聘請日本籍顧問"川島速浪",憲兵少佐"梅津正德"為總教習,及憲兵特務曹長"籐林富"、"東元三郎",陸軍錄事"高橋寅治"為翻譯官等四員教授憲兵諸學科目。

         光緒卅二年(1906年)11月,大清國「兵部」改編為「陸軍部」,並將「練兵處」併入陸軍部,統帥大清國新式陸軍。
         同時(1907年春),陸軍部尚書"鐵良"召集軍事會議,商討新軍訓練事宜。會議上認為:「各國陸軍最注意”憲兵”一科,我國正值講求武備之際,此舉更宜仿行。」於是諭令各省陸軍學堂一律添習”憲兵”功課,並派練兵處提調姚錫光專門繕寫憲兵章程,以便頒發各省照章,作為舉辦憲兵隊的依據。尚書”鐵良”同時向朝廷秉奏《試辦陸軍警察奏摺》,奏請試辦「陸軍警察」(即"憲兵")【註3】。於北京設置「陸軍警察所」,指揮編成的「陸軍警察營」。

註3:陸軍部尚書"鐵良"奏摺大要:「竊維治軍之要,紀律宜嚴,而先事之防,稽查宜密。考之歐西各國,於軍隊駐紮處所,皆設有軍事警察,兼為地方警察之輔助。 日本仿行其制,名為『憲兵』;海陸軍人盡歸監視,法意良美,收效無形。...擬於臣管轄之憲兵學堂內,挑選畢業學生編成陸軍警察一個營,駐紮京師,監察各鎮……。」

12月,憲兵學堂學員班卅九名,學兵班一O三名畢業,分派各憲兵營充任基層軍官。

         光緒卅四年(1908)5月6日,朝廷批准頒布「陸軍警察試辦章程」,是中國憲兵法制化的開始,命令各省新練陸軍,依照「陸軍警察隊定章」編成陸軍警察,在各鎮(師級部隊)、協(旅級部隊)中設立”陸軍警察隊”,駐紮省城,專司稽察陸軍各營,並輔助地方行政、司法警察工作,原先所稱”憲兵”亦正名為”陸軍警察”(註4)

         陸軍部先從大沽挑選憲兵學堂的學生編成陸軍警察第一營(即"京畿陸軍警察隊"),中國第一支憲兵隊於焉建立,為中國憲兵之嚆矢。 同時並成立「禁衛軍警察隊」,其職權均為主管軍事警察及輔助普通警察。

         11月,大沽憲兵學堂改隸陸軍部,改名為『陸軍警察學堂』,並遷往北京東四四條,設學員班、學生班、軍士班。

註4: 光緒卅二年(1906)九月,兩江署理總督周馥創辦憲兵,委任時任江南總巡警局會辦的陸軍正參領陶駿保(字樸卿)兼任憲兵司令官,並在南京昭忠祠前設”憲兵養成所”,以造就憲兵人才。
         ”兩江憲兵”針對江南陸軍第九鎮主要分佈於南京、鎮江及江陰三地,憲兵司令部於鎮江、江陰各設立一個支部,於吳淞設立一個憲兵屯所。
         光緒卅四年(1908)七月,陸軍部咨文兩江督練公所,稱按照部定新章,憲兵不得獨自為部,宜如步馬砲工輜名之為營,兩江原設憲兵司令部,與部章規制不合,要求按章改定。於是兩江憲兵司令部復改成陸軍警察營,原司令官陶駿保改任為營管帶。

光緒卅三年(1907)一月,南方軍事改制的人物(自強軍)"張之洞"將陸軍警察制度移入第八鎮新軍軍營,為清國自強軍(南方新軍)在湖南率先組建第一支憲兵隊 (後擴編成憲兵營)。

宣統元年(1909)七月,江蘇巡撫陳夔龍於蘇州開辦”陸軍警察訓練所”,由在日本學習過憲兵的周聲浚主持,由成國屏(中華民國成立後曾任南京臨時政府憲兵營營長)任正教員,張昌熙、許庚任副教員,由各標營挑選目兵四十名進行教練。一年之後,學員畢業,隨即在盤門外的第二十三混成協協司令部成立了”陸軍警察隊”。

光緒卅三年(1907)十月,東三省總督兼署奉天巡撫"徐世昌"亦倣北洋憲兵學堂規制,於奉天創辦憲兵學堂,學員從各鎮協標中選拔下級軍官與優秀士兵約二百餘人,學堂設監督、隊官、正副教官、各科教習、醫生等員,負責有關事務以造就憲兵人才;學習內容有陸海軍刑法、治罪法、野外勤務、外事警察、刑事偵探等。 並於宣統元年三月十七日呈奏,編成奉天憲兵隊,主掌軍事警察,兼輔助地方警察。

宣統元年二月(1909年3月)於吉林省城延吉始編憲兵第二營,專司監督軍風紀,維護社會秩序,以補行政警察之不足。該營下轄二隊。同年8月又改編為東三省陸軍警察第二營,下轄三個連,(每連二個排),共計官兵175人。

宣統二年(1910)江西巡撫"程德全"將江西武備隨營學堂改為"陸軍憲兵學堂"(開辦陸軍警察教練所),挑選標營目兵四十人,教授各項課程;翌年七月學成畢業,正式成立「陸軍警察隊」,隸屬督練公所。陸軍警察隊署就設在盤門(旅部)第廿三混成協內,另在盤門外設立憲兵分遣所,以便執行勤務。

宣統三年(1911)新疆將弁學堂畢業生加授警察功課,查照陸軍警察隊章程,參酌本省情況,編成警察一隊,駐紮省城,專司稽查陸軍各營,兼為地方行政司法警察之輔助。


         宣統元年(1909)陸軍警察學堂招收陸軍速成學堂畢業生卅六名進入學員班就學,北洋六鎮士兵各八十名進入學兵班就學。
         原於光緒廿四年到宣統元年派赴日本學習憲兵計廿四人都已陸續回國,於同年七月解聘日本憲兵教員,全由中國教員任課。

         宣統二年(1910) 冬,陸軍警察學堂學員、學兵班畢業。學員班畢業生派各省陸軍警察營任副官及隊官。學兵班畢業生,除成績較差者派往京師憲兵營委用外,其餘仍留校深造。

         宣統年以後再擴編由旗兵組成的一營禁衛軍警察隊(共兩營,隊官"李飛鵬"),與陸軍警察隊均駐紮在北京,並設置陸軍警察所;任務是監控新軍各鎮。

         宣統三年(1911) 10月29日,駐灤州的北洋第廿鎮憲兵營爆發起義事件,由袁世凱調兵鎮壓敉平。

         同年,陸軍警察學堂執行新式北洋軍隊秋操大典(兩軍假想演習)野戰憲兵任務:陸軍警察學堂-堂長任秋操警務處辦事官,教官編為辦事員,學員編為憲兵。 然秋操未及,武昌辛亥革命爆發,學校人員被調至漢口,組織北洋軍司令部及軍執法處,設「野戰憲兵」。

         同年冬,大沽陸軍警察學堂奉 陸軍部令遷往天津,併入天津的巡警學堂,大清陸軍部再於北京東四牌樓四條胡同再成立「北京憲兵學堂」,由殷學瀛擔任首任憲兵學校校長。大清陸軍部擬定:日後所有陸海空各軍均由憲兵糾舉軍風紀事務,因此憲兵前面不再冠以軍種,陸軍警察全面改稱為「憲兵」。

         北京憲兵學堂學員約七十餘人,由陸軍部分配各省名額,如四川、河北、山東、河南、江蘇、廣東、雲南、陝西、遼寧等省可保送三名至五名,浙江、安徽、吉林、黑龍江、貴州、廣西、山西、甘肅等省只能保送二至三名。學堂另設軍士隊,由駐京、熱、察、綏各部隊的軍士(士官)挑選保送,約八十餘人。

         憲兵學堂學員隊與軍士隊合計約一百五十餘人,有馬一百匹,馬廄於安定門外。 學員隊的學科有治安警察法、行政執行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法學通論、違警律、平時國際公法、戰時國際公法、騎兵操典、步兵操典、偵探學、心理學、日語、英文等。術科有馬術、步操、刺槍、劈劍、摔跤、捕繩術等。

         軍士隊則側重於各術科,學科較少。兩隊的術科教官都是專任; 學科的教官大都為兼職,多從陸軍部職員和大理院推事之中及司法機關聘請擔任,並聘有三名日本憲兵教官("片桐次郎"等三員)。 學員隊畢業期限規定為兩年、軍士隊一年。

湖廣總督-張之洞
         當時大清國原擬在全國新軍共卅六鎮,各鎮各成立陸軍警察一營,目的為監控軍隊,但至清國被推翻為止,已編練成新軍十四鎮,十八個混成協均駐有憲兵隊、分隊。(註5)

註5:清末新軍制:鎮(師)、協(旅)、標(團)、營(營)、隊(連)。

   以兩鎮為一軍,統帥者曰”軍統”、”統制”或”翼統”等同師長、”協統”等同旅長、”標統”等同團長、”管帶”等同營長、”隊官”或”哨官”等同連長、”幫帶”或”督隊官”等同排長。

   混成協,即聯兵種混和旅,其規模大於一般協。


         1908年11月15日慈禧太后辭世時,大清國憲兵部隊亦編成廿支憲兵分遣隊,派駐國外大清國主要國家公使館,禁止閒雜人接近、騷亂。


清宣統三年-換穿黃斜紋布新軍服的北洋憲兵
         迄至1912年中華民國肇建,數個省均辦有憲兵學堂。如、江西憲兵學堂、湖北憲兵學堂、陝西憲兵學堂、東三省憲兵學堂、山東煙台憲兵學堂、兩江陸軍警察教練所、兩江憲兵將校練習所等等。

         各鎮憲兵學堂學習內容有:陸海軍刑法、治罪法、野外勤務、外事警察、刑事偵探等。學生畢業後編為憲兵隊。憲兵學堂內設: 監督、隊官、正副教官、各科教習、醫生等員,負責有關事務。

         自清光緒廿四年迄宣統三年,東赴日本學習現代化軍事的清廷留學軍官中,有廿四人學習憲兵科。

         民國成立後,將「兩江陸軍警察隊」(原清朝陸軍第九鎮的三個憲兵營)改編為「南京衛戍憲兵司令部」,民國北洋政府仍保留舊清軍制,繼用舊清屬憲兵,各省軍隊仍設憲兵營、置憲兵司令。大清國憲兵繼續為中華民國政府所用。(註6)

註6:民國初元,由北洋系陸建章代為謀劃,改編駐房山縣的北洋陸軍第三鎮步兵第五標第十團第三營百餘兵員,為京畿憲兵營,由陳興亞任憲兵營長,後擴充兵士至二千名。

    南京方面,由大清駐南京的”兩江陸軍警察隊”,成立南京衛戍憲兵司令部,仍由前清兩江憲兵司令-茅迺封續任司令職。 憲兵負責南京衛戍勤務,除一般警備外並監視駐南京衛戍的軍隊軍風紀秩序、保護各陸軍建物要塞等。

         清末的軍事改制,倣效日本從法國引進的憲兵制度,為中國憲兵之特色與開端,中華民國於大陸政權於1949年易幟,國府軍力轉進台灣,將憲兵制度一併帶到台灣,至今已歷一百餘年,當時自日本引進的大陸法系憲兵特色(民刑訴訟律、調度司法警察章程)至今沒有改變。(註7)

註7:大清國《陸軍警察規則》第一條 :「陸軍警察為軍事之警察,專司稽察陸海各軍官長士兵,應守紀律及一切規則等事宜,兼為各地方行政司法警察之輔助。」(大清國憲兵建軍沿革仿照日本憲兵。)


※清 國 憲 兵 服 制※

         光緒卅一年四月~光緒卅二年四月(1905年3月~1906年4月),練兵處先後擬定新軍各項服制規定:包含禮服、常服、肩章、帽徽、領章等的新軍服制,沿用八旗官名整理,軍官按三等九級制。

         代表憲兵的桃紅兵科色則在宣統元年(1909年),首批憲兵學堂學生組成陸軍警察營(隊)後正式規定。
1905年制定之《陸軍官弁服章》樣式 (劇照-袁世凱小站練兵)。

圖一:大簷帽岸與袖章顏色、縱橫樣式,表兵科與官階。圖右上:肩章、袖章樣式,以桃紅色 表憲兵。

         此時清國北洋憲兵亦統一蓄髮並剪辮三分之一,為京畿憲兵部隊中不成文之規定。

         清國沿引日本憲兵制度(帶刀本分兵),清國憲兵士兵以上即可穿著馬靴,腰佩東洋三二式甲型戰刀(憲兵刀),刀長100.2cm(刃長83.6cm)。承平時刀帶置於軍服內、作戰時刀帶則要束在軍服腰帶外;平時和戰時刀柄都要向著後面。

         宣統三年(1911)三月九日,清帝國軍常服軍階樣式再做一次修改,取消軍服衣袖上的軍階識別,大簷帽原表憲兵科樣式顏色與帽頂繡球取消,並改用領章 (圖下:”正軍校”,職任憲兵督隊官,相當連長一職)。此款軍服樣式影響至民國肇健,仍繼續使用。
1911年3月,大清陸軍部奏定《陸軍服色章記》。從西歐移植的清朝新式陸軍的服制樣式至此已告底定。
(劇照-1911年辛亥革命)

(背景音樂:大清國陸軍歌--”頌龍旗”)
於 斯 萬 年 , 亞 東 大 帝 國 ! 山 嶽 縱 橫 獨 立 幟 , 江 河 漫 延 文 明 波 ;
四 百 兆 民 神 明 冑 , 地 大 物 產 博 。 揚 我 黃 龍 帝 國 徽 , 唱 我 帝 國 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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