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盤帽 陳岳儀 紀念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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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憲兵軍旗※

起始於民國十三年廣州黃埔軍校成立時,以原有黨旗四週加上紅邊制定為校旗。軍校教導團亦在當年十一月成立後,復以同樣式作為校軍軍旗,以之成為日後國軍各級部隊軍旗。。
民國50年以前
 
民國五十年二月,憲兵司令部擬具憲兵旗樣式,以藍為底、中為近1:1比例憲兵科徽樣式與代表意義呈國防部,希冀如陸海空軍,憲兵亦具有獨立軍種旗,獲國防部核准後於憲兵各級部隊實施使用。
民國五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國防部越趨字O四O號核定「憲兵單位旗」代表意義;亦即「憲兵兵科徽」之說明:
壹、由童子軍徽及憲兵執行任務用之兵器、刑具及法律所組成,代表憲兵之精神與任務。
貳、代表意義:
 一、童子軍徽:代表我憲兵為民服務竭盡心力。
 二、書籍:代表憲兵執法依據-六法全書。
 三、雙槍:代表革命之武力,執行保國為民、護衛領袖之神聖使命。
 四、繩穗:代表我憲兵執法之權利與義務。
民國50年2月始用
 
惟繪製之軍旗樣式幾何圖形與當時憲兵科徽比例不符,因原來憲兵科徽於大陸時期制定之正比大小,業於民國四十一年六月在台時已改制為4:3(參照 民國卅五年服制改式),故於民國五十三年國防部印頒陸海空軍軍旗樣式時,軍旗圖說樣式自行變更為正確比例(如圖左)。
民國53年-75年
 
民國七十六年元旦起,以憲兵傳統隊標-出汙泥而不染的荷花,表憲兵純潔之特性與任務之神聖為軍旗樣式,並與「憲兵徽」暨「憲兵隊標」(下說)樣式一同實施。
民國76年迄今
 
 



※關於憲兵隊標※


       ”憲兵隊標”,過去常見於各地憲兵隊入口門廊或玄關屏風上以彩繪或浮飾方式呈現,近代則常見於憲兵單位值日憲兵的櫃岸上。 有些在圖騰側旁亦會繞寫蔣中正在大陸時代訓勉憲兵的四大信條「和平、勇敢、廉潔、慧敏」。



       入口景觀是由室外入內者的第一印像,心理學上其映入給進入者感官大約七秒,恰與進入內部空間審視的時間略同,因此「憲兵隊標」是憲兵在軍民關係上給予外部感官的第一個典型印像(Image),亦隱地在內部與外部的心裡層面具有交相投射的作用; 憲兵希藉由隊標圖騰投射予外界信任憲兵在軍民業案上處理的能力並具增正面觀感,而基層軍民在有所求助於憲兵隊時,亦自我反射冀望承辦憲兵有如圖騰典型般地在業案上主持公義。


       自大陸時代到臺灣,均使用憲兵司令-張鎮於中日戰爭結束後制定的,具純淨意涵、表示憲兵神聖任務的粉色”荷花”變體浮塑在大門門岸亦或女兒牆上,如為租借據點通常以彩繪看版置於門岸或牌樓上。

       自民國五十三年起,改採民國四十二年部准之憲兵榮譽徽--具剛正不阿意涵的”獬豸”圖騰,此時比較常見的是以置於大門入口的屏風上展現。

       民國七十五年,憲令部以蔣故總統 經國先生曾訓勉憲兵不屈不撓、堅毅不拔的”梅荷”志節【註】,將原有之憲兵「荷花」軍徽設計原意,再配合梅花之精神表現,另設計加上「梅花」的憲兵新軍旗樣式呈國防部審查,惟未獲核准,致另設計與與傳統憲兵軍徽同式無梅花圖騰的新軍旗式樣獲核准實施;而未審核通過之圖騰則自民國七十六年元月一日起,採用為新的「憲兵隊標」,並與「憲兵軍旗」一同實施至今,可於各憲兵據點的值班櫃台或任務簡報看版上發現”隊標”。

【註】憲兵之梅荷志節:

蔣故總統 經國先生於民國五十六年在憲兵司令部成立卅五週年部慶時,以《紀律如鋼鐵,志節如梅荷》為題,對我全體憲兵官兵訓示:

「我今天以梅花與荷花的堅貞和純潔做為比喻,來勉勵你們全體憲兵官兵,要知道梅花開放在隆冬的山野,經得起風霜、耐得住冰雪,充分表現出堅貞不拔的志節,這正代表了在艱苦及危險地區服勤的憲兵精神;而荷花開放在夏日的池塘中,它能够出汙泥而不染,綻放出清秀而艷麗的花朵,這代表都市服勤的憲兵所表現純潔的操守。」

梅荷為憲兵的精神標誌,梅花代表憲兵堅貞不拔、不畏不懼的精神,荷花代表憲兵清白純潔的操守,憲兵官兵必須善自體察,涵泳培養,而在日常生活中、工作、服勤、戰鬥中貫徹實踐。

憲兵隊標憲兵軍徽
《兩者之區別在於”梅荷”與”荷花”》

       惟傳統之”憲兵軍徽”與”憲兵隊標”兩者相似度高易於混淆,常有以憲兵隊標誤用為正式憲兵軍徽之情形【註】

【註】憲兵徽與隊標之區分與使用方式:

『憲兵隊標』僅在憲兵內部運用為軍徽使用,對外正式場合與憲兵單位旗應使用立法正式通過之憲兵軍徽,其餘內部場合需要運用憲兵徽者,一律使用『憲兵隊標』。

       第一代紅色變體荷花的憲兵隊標,於民國四十六年暫擬陸軍服制條例憲兵特種配件時(48 /3 /24公布),亦制定做為憲兵專用白色勤務帽徽,至今仍保留在憲兵的白色勤務盔上,著為歷史見證。

       而帶有獬豸圖案的旗幟與章記在今天普遍為各地後備憲兵團體使用,憲兵官方頒贈後備憲兵的榮譽徽亦採獬豸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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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憲兵隊女兒牆上的荷花隊標 台北憲兵隊大門的獬豸屏風 金門憲兵隊屏風的梅荷隊標




※關於獬豸臂章※

※憲兵團體臂章※

       抗戰結束後,國軍服制變革受美軍影響,除採用倣美式兵科階級章記外,憲兵於民國35年開始在憲兵將校常服右臂佩戴有『獬豸』【註】圖案的圓形臂章,遷台後一直佩掛至民國45年元月一日起停止佩戴,改佩戴第二種盾形樣式。

【註】:獬豸(音:ㄒㄧㄝ\ ㄓ\;均讀四聲)乃古時候之神獸,依據「異物志」書中記載:「東北荒中有獸、名獬豸,一角,性忠,見人鬥,則觸不直者;聞人爭,則咋不正者。」故其性忠直,能辨是非善惡;基於憲兵職掌引為象徵圖騰,以示公正、廉明、忠勤職守之意。

       先總統 蔣公在民國46年訓示:「對於團隊精神之歷史功績、特殊表現、優勝記錄作為標幟,以培養團體精神。」時陸軍服制暫行條例實施,陸軍官佐服制變革採用美軍翻領軍服,美軍顧問團建議國軍各級部隊應配戴所屬團體臂章,憲令部於民國46年自行設計呈參謀本部彙審核准後,佩戴於高級將校軍常服。
 
       民國48年元月1日起,國軍奉 參謀本部命令,國軍開始佩戴官兵團體臂章,並明令同年7月15日前全軍須全面配戴。 「獬豸」圖騰仍繼續被採用為憲兵部隊的團體臂章,於當年5月1日憲兵全軍佩戴於軍便服、常服左臂。
(左為軍官式樣、右為士官兵式樣)
 
       至民國57年7月1日起國防部考量保防因素,全軍停止配戴部隊團體章規定,將原佩掛士官兵右臂階級章改佩於左臂,並改恢復於右胸襟佩戴兵籍名牌。
  (大小6.5*1.7,軍官寶藍色、士官兵草綠色)
 

配屬在三軍的獨立憲兵除服制外,惟團體臂章樣式統一。

圖左、海軍憲兵的水兵服左臂。
圖右、空軍憲兵的士官兵常服左臂。
 


民國88年11月精實案過後,國軍開始恢復佩帶各軍種特色臂章,憲兵獨有特異的獬豸造型圖騰臂章才又重新出現於國人眼前。



※憲兵勤務臂章※

35~39年間 40年間

       自抗戰結束到民國46年以前, 國軍尚未實施各級官兵均須配戴團體臂章之規定,憲兵即便不執行勤務,軍服依然別上勤務臂章,因此憲兵特有的勤務臂章又有團體臂章功能,在憲兵未實施著用特種勤務配件前,勤務臂章是憲兵部隊統一的標準識別。

48年以後        來台後,從民國40年~47年間,在台國軍因接受美國軍事援助與此期間服制暫行條例異動頻繁,憲兵勤務臂章每年均有所變化且樣式迥異!此期間臂章下方均會標明配用所屬年份,至民國48年定案,於同年5月1日起全軍執勤時佩戴,臂章下緣年份也不再註記。

       民國46年起,國軍士官兵開始採用倣美軍的士官兵階級臂章,憲兵執勤時即有將勤務臂章以暗扣蓋住右臂士官兵階級臂章的規定,有憲兵代表國家法人執行法令規章,依法執勤不問階級尊卑的涵意。

       憲兵勤務臂章初期以布料上色,後採塑膠彩印,至民國53年起國軍改採尼龍車繡臂章較為美觀;至民國50年代中期除改換式樣外,並在原有的絲織材質上多加一道膠模密封避免退色與損壞。

       憲兵勤務臂章在憲兵部隊中俗稱”紅桃A”,每枚臂章上均注編號,由隊部值日憲兵於勤前同械彈裝備登冊發給執勤憲兵;即使執行便衣勤務,當憲兵出示”紅桃A”勤務臂章即代表刻正行使司法警察,各公私機關行號需提供協助義務,因此偶傳冒用弊端。 憲兵配戴勤務臂章之規定延續至民國58年10月,可能因上開因素,憲兵於同時間更換服制一併取消佩戴勤務臂章規定。

       另有一說:早期憲兵於民間形象極受愛戴!凡出示憲兵章記即享有權威與禮遇;如免費入場觀賞電影或熱心百姓致贈水果等。因此為不肖之徒覬覦; 以及軍中不良份子(軍中太保)冒用招搖撞騙而產生弊端(附、歷史判例),時值(民國57年)國軍已取消團體臂章,憲兵也準備另擬他款憲兵徽胸章,憲兵特有的勤務章也與團體章一同被取消。 (感謝”老白頭翁”學長補註)

臂章樣式資料提供:忠貞99梯次 預士54期 下士班長”cjen0513”

民國35年~39年民國40年樣式
41年間 42~45年間
民國41年樣式 民國42年~45年
46年間 47年間
民國46年樣式民國47年以後
52年以後 55年以後
民國53年以後
(尼龍車繡)
民國55年以後
(封套)

(老潘撰稿,請勿隨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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